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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可举办各类必要的展览活动

科学佩戴口罩。在人员密集的密闭场所,以及与他人近距离接触(小于1米)时,请务必佩戴口罩。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销售人员、保安、保洁员、司机及乘客等在封闭公共场所工作的人员,客运站服务人员、警察及其他相关人员,以及医务人员等,均需佩戴口罩。

2021-11-01

国务院:可举办各类必要的展览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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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联防联控机制

关于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创电(2020)第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直属机构: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经过全国上下共同努力,我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进一步巩固,防控工作已从应急状态转入常态化。 根据党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常态化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为全面贯彻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总体防控策略,我们坚持及时发现、快速处置、精准管控、有效救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全力推动经济社会秩序全面恢复。经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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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截图

1. 坚持预防为主

1. 科学佩戴口罩。 在人员密集的室内场所,以及与他人近距离接触(小于1米)时,请佩戴口罩。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销售人员、保安员、保洁员、司机及在密闭公共场所工作的乘客,客运站服务人员、警察及其他相关人员,以及医务人员等,均须佩戴口罩。

2. 减少人员聚集。 请注意保持1米以上的社交距离。 减少非必要的聚集活动,降低参与聚集活动的人数。 尽量不要去人多聚集的地方,尤其是封闭的场所。

3. 加强通风与消毒。 经常打开窗户通风,以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公共场所、车站、码头及公共交通工具须落实每日清洁与消毒等卫生措施。

4. 提高健康素养。 养成“一米线”、勤洗手、戴口罩和使用公筷等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 咳嗽或打喷嚏时请注意遮挡。

2. 落实“四早”措施

5. 及时发现。 在公共场所落实体温检测措施,强化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排查工作,做到对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及无症状感染者“早发现”,并按规定“早报告”,杜绝瞒报、漏报或迟报行为。

6. 快速处理。 在24小时内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充分发挥大数据优势,尽快全面锁定可能的感染来源,并扎实做好密切接触者的判定与追踪管理。 实施“早期隔离”措施,及时隔离确诊和疑似病例,并对无症状感染者及密切接触者实行为期14天的集中医学观察。 对可能污染的场所进行全面终末消毒。

7. 精确控制。 根据法律法规,科学划定防控区域范围至最小单元(如楼宇、病区、居民小区、自然村组等),并果断采取措施,限制人员聚集、实施封控,切断传播途径,最大限度降低感染风险。 及时公布防控区域的相关信息。

8. 有效治疗。 指定定点医院,落实“早期治疗”措施,加强中西医结合治疗。 及时、有效地治疗轻症患者,减少向重症转化。 坚持“四个集中”,对危重症患者实施多学科联合治疗,最大限度提高治愈率,降低病亡率。 患者治愈出院后,继续居家集中隔离或留观14天。

3. 突出关键链接

9. 重点场所的防控。 根据相关技术指南,在落实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全面开放商场、超市、酒店、餐厅等生活场所;采取预约和限流措施,有序开放公园、旅游景区、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及美术馆等室内场所,以及剧院、游乐场等封闭式娱乐休闲场所,可举办各类必要的会议、展览等活动。

10. 重点机构的预防与控制。 做好养老机构、福利院、监狱、精神卫生及医疗机构的风险防控工作,落实人员出入管理、个人防护、健康监测和消毒等防控措施。 养老机构内如设立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服务机构,不得超出经许可的医疗业务范围提供服务。 医疗机构若运营或毗邻养老机构,应按照医疗机构分区管理的要求开展交叉感染评估;经评估存在风险的,须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

11. 重点人群的预防与控制。 指导老年人、儿童、孕妇、残疾人以及患有严重慢性疾病的患者做好个人防护,并开展心理疏导、关爱与帮扶等工作。

12. 医疗机构的预防与控制。 加强院内感染的防控,推广分时段预约诊疗,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分区管理要求,及时排查风险并采取处置措施,同时严格管控探视与陪护,避免交叉感染。 严格开展预检、分诊及发热门诊工作流程,强化防控措施。 落实医务人员的防护措施,加强医务人员的健康管理和监测。

13. 校园防控。 实施针对教职工和学生健康的“每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做好健康提醒、健康管理、教室通风与消毒工作,落实入园(入校)晨(午)检、因病缺勤追踪登记等防控措施。

14. 社区防控。 加强基层社区的网格化管理,充分发挥社区志愿者的作用。 做好健康教育、环境卫生管理、出租房屋与宿舍管理,以及外来人员管理工作。 疫情发生的相关社区应加强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与隔离管理,并实施终末消毒。必要时,应采取限制人员聚集、实行封闭管理等措施。

第四,加强支持与保障

15. 扩大检测范围。 各地可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和检测能力,科学开展对密切接触者、境外入境人员、发热门诊患者、新入院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以及港口检疫和边检人员、监狱等重点场所和单位的人员进行科学评估。其中,对工作人员、社会福利机构和养老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他重点人群,“应做到全面细致排查”。 对其他人群开展“愿查尽查、应查必查”。 人口较为密集、流动性较高的地区,以及边境口岸等重点区域,还有县级及以上疾控机构和二级及以上医院,应着重加强核酸检测能力建设;同时,鼓励具备资质的社会检测机构提供检测服务,并推动其业务化应用。 “应检查”费用由地方政府承担,“愿检查”费用由企业或个人承担;检测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部门制定并公布。 各地应尽快公布检测机构名单。

16. 扮演大数据的角色。 依托国家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我们将全面推动“健康码”互通互认“一码通行”落地实施,及时将核酸和血清抗体检测结果、重点人员信息等共享至“健康码”数据库,助力人员安全有序流动。 做好国家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防疫健康信息码”入口人员版的推广与应用工作,强化对入口人员的闭环管理。

17. 加强科学研究与国际合作。 推动疫苗、药物科学技术、病毒变异及免疫策略的研究。 加快检测试剂和设备的开发,提升灵敏度、特异性和简便性,进一步增强检测能力,缩短检测时间。 加强与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及有关国家的信息共享、技术交流与防控合作。

5. 加强组织领导

18. 履行党委和政府的职责。 地方党委和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依法防控、科学防控、联防联控,加大资金投入,强化医疗物资动态储备,提升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严格按常态化防控要求,细化落实各项措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持续强化联防联控,统筹谋划,并加强对各地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与支持。

19. 落实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责任。 各企事业单位必须落实主体责任,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并制定和完善应急处置预案。

20. 动态调整风险等级和应急响应级别。 各地要根据分区分类标准和当地疫情形势,动态调整风险等级和应急响应级别。 必须因地制宜、因时制宜,不断完善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及各项配套工作方案。一旦发生疫情,要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切实做到精准防控。

境外疫情的防输入工作,将严格按照中央关于在常态化防控工作中做好境外疫情防输入工作的指导意见实施。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联防联控机制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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